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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移送管轄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21W

刑事再審移送管轄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再審移送管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再審移送管轄需要遵守提出訴訟請求→審查→受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轄權請求→審覈是否可以將案件移送→將案件移送給其他的司法機關的程序。移送管轄就是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於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的需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爲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爲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爲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於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6、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在開始審查案件之後,若是突然發現將案件移交給其他的司法機關審理會更省時,此時若是徵得對方法院的同意,那麼受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會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刑事案件的管轄權進行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