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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裁定移送管轄的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1.13W

一、對裁定移送管轄的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對裁定移送管轄的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爲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同時《規定》新增了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管轄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見法條如下: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

二、對移送管轄不可以再審的情況是什麼?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爲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移送管轄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訴訟請求而定,特別是對於存在不符合移送管轄的具體情況的,那麼是可以申請再審處理的,但如果已經對移送管轄進行了辦理,並且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