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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移送管轄的主體怎樣辦理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85W

刑訴移送管轄的主體怎樣辦理的

一、刑訴移送管轄的主體怎樣辦理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爲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爲主進行偵查。

我國相關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轄法院進行辦理,一旦受理案件的法院發現不屬於自身管轄的案件時。可以要求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移交。有案件的管轄法院進行相關的辦理,管轄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工作,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