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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訴由誰決定?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91W

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訴由誰決定?

一、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訴由誰決定?

由檢察機關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爲規範。

二、存疑不起訴後能否繼續適用強制措施?

不能,存疑不起訴後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

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一些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爲了便於對案件的進一步偵查,便於控制當事人(被不起訴人)。這樣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爲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爲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爲。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因此,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拘留或者是採取其他強制措施限制其行爲自由的,只要案件被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人民法院判決之前,應當繼續對其進行關押,然後在人民法院判處相應的刑罰之後,就由原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交由監獄進行關押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