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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內容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81W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內容是什麼?

當今社會,很多人知識的普及不夠廣,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容易觸犯的法律,走上違法的道路。你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中講的是什麼嗎?今天,小編就刑事這方面來說,給大家講一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裏面具體說了些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內容

第二百零九條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或者沒收財產。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於被告人按時出庭後二審法院認爲可能判處刑罰的應採取強制措施

對於被不附條件釋放的被告人,在二審程序提起後,法院採取了拘傳措施仍不能保證被告人到庭的,法院無能爲力,拙文也正是針對審判實務中遇到的尷尬問題,對“釋放”一詞重新審視,並提出了有別於通論的看法。但對於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情況,如被告人按時出庭的,二審法院通過庭審認爲可能判處刑罰的,二審法院是否可以或者應該採取強制措施?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論,筆者的觀點是應該採取非在押的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理由是:一、這種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並不違反這兩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可能判處刑罰和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二、根據目前我國法院的運行規則,合議庭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尤其對於改判的案件,大多是審判委員會做出最終決定,是否判處刑罰處在待確定的狀態;三、根據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0條的規定: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並送交公安機關。因此,爲了保證判決的執行,二審法院對認爲可能判處刑罰的被告人可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 勿庸諱言,本論點部分在全篇佈局上似有畫蛇添足之嫌,但由於對二審期間是能否採取強制措施一直是實務界爭論不休的話題,且做法不一,故在此贅筆,籍以申明立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諸問題。上述的解釋“釋放”具有邏輯上的合理性和實踐合理性,並符合立法意圖。如果你還有疑惑,可以向相關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