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與罰金的比較主要有哪些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罰金是刑事處罰,刑事賠償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2、適用主體不同
罰金的適用主體是罪犯,刑事賠償的適用主體是被公檢法機關侵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3、法律依據不同
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單處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三、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實際上,刑事賠償跟罰金之間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如果公檢法機關是依法辦案的,並沒有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要求國家支付賠償金。而針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的罰金,罰金是刑事判決,嫌疑人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