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賭博一般情況下是違法行爲,有時候可能涉嫌犯罪。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這裏所說的“以營利爲目的”,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是出於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一般表現爲以錢財作賭注,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