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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公司能成爲犯罪主體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4W

信用卡詐騙公司能成爲犯罪主體嗎?

一、信用卡詐騙公司能成爲犯罪主體嗎?

1、單位能不能成爲該罪的犯罪主體?對此學界存有分歧。否定說認爲,信用卡存在使用額的限制,單位不必冒此風險去詐騙如此小的數額的財物。肯定說認爲,單位持卡人在單位意志下可以實施惡意透支等信用卡詐騙行爲,且實踐中已發生了單位惡意透支數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的案件。我們認爲,單位可以也應當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因爲:

(1)按照發行對象,信用卡分爲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作爲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當然能夠實施如惡意透支此類的詐騙活動。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的允許透支額(無論是單筆透支額還是月透支額)都比個人要大,如果單位基於非法佔有目的進行惡意透支,數額也是非常驚人的,但對單位處罰卻缺乏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合適的。

(2)根據刑法177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爲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單位爲實施信用卡詐騙而僞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規定單位成爲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那麼就只能就手段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爲的刑事責任,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原則。

(3)刑事立法應具有協調性,與其性質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而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立法上明顯不協調。

爲此,我們建議,刑法在修訂時,應規定該罪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不過,在修訂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即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二、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公民和企業在近幾年中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次數也是日益頻繁,但是便利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一些不法分子會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僞造信用卡的方式進行詐騙,如果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發現被侵害的情況後,一定要保留好各項證據並及時的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