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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可以成爲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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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可以成爲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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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成爲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中沒有明確寫出單位是犯罪主體,所以通常的理解也就認爲單位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在以往的司法考試中,本題的答案就依據刑法認爲單位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可以成爲該罪的犯罪主體,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可知,信用卡的發行對象分爲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合法擁有此信用卡並使用,產生如同個人持卡的使用效果,就有可能發生惡意透支一類的詐騙活動,如果單位發生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爲,當然要承擔由此發生的法律後果和刑事責任,所以單位應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第二:刑事立法具有整體的統一性、協調性,在刑法中規定與信用卡詐騙罪相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可以由單位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如單位僞造信用卡並用於騙取財物的,按現行刑法只能就手段行爲僅能以僞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對其騙取財物的目的行爲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成爲罪責漏洞,所以單位應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第三:從司法實踐上看,利用單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來已屢見不鮮,利用單位信用卡大肆惡意透支銀行資金,又無力償還的。因爲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爲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最終不了了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爲更好發揮刑法對於犯罪的打擊和預防作用,建議將單位理解爲此罪的犯罪主體。a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