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人數多少認定爲犯罪集團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34K

一、人數多少認定爲犯罪集團

人數多少認定爲犯罪集團

三人以上爲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並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繫;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爲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二、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

犯罪團伙和犯罪結夥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旨在描述人數較多(通常爲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並未在其中作進一步的劃分,因而這樣一個概念在刑法上並無實際意義。因爲刑法所着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徵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於犯罪集團。如果將這樣兩種在本質上存在差別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爲一,則無法明確打擊鋒芒,甚至會將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於犯罪集團,造成量刑畸重。至於結夥犯罪的概念,有些學者認爲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夥,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我們認爲,法律對其概念、特徵、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規定,且這種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並無獨立存在的必要。可見,所謂犯罪團伙,實際上就是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這種觀點也獲得了司法解釋的認同。新刑法典對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使這種區分更加明確。

2、犯罪集團與聚衆犯罪的區別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衆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屬於共同犯罪的聚衆犯罪;二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衆犯罪。第一種情況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因此這裏將第二種情況稱爲聚衆共同犯罪,以示區別。

聚衆共同犯罪的特點之一,即是參加的人數多,通常也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且表現形式上有時也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正因爲如此,司法實踐中有時不易將其與犯罪集團區別開來。我們認爲,聚衆共同犯罪一般具有臨時性、糾合性的特點,犯罪分子並不具有長期實施某種犯罪活動的目的性,且其內部組織並不具有穩定性。只要仔細考察,將其與犯罪集團區分實非難事。嚴格來講,聚衆共同犯罪也屬於一般共同犯罪的範疇,且刑法分則已有多個條文對其加以規定,只要按分則條文定罪量刑即可。

三、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爲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爲,對這一行爲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爲的成員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