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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5W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此罪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 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2、本罪爲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爲成立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司法解釋

1、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爲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2、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爲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爲特徵。因爲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銀行或者證券管理部門,通過利用手中的權力,達成非法交易的目的,給國家的金額帶來了嚴重的損失,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