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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73K

一、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力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部分經濟犯罪、瀆職犯罪案件數額幅度及情節認定問題的座談紀要>的通知》

第十三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是指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數額達50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後果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引發衆多股民、鬧事等安定事端的;

②因欺詐發行股票造成該股票停牌的;

③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時清退的。

(三)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拒絕監管部門檢查或拒不提供有關帳目的;

②拒不說明籌股、籌集資金去向的;

③利用非法募集資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公司債券是可以轉換爲公司的股份,屬於公司的財產,所以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員擅自發行公司債券,屬於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顯然是違背了經濟規律,因此擅自發行的行爲構成犯罪,需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