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度拘留,沒有過春節全部解除拘留的規定。但是拘留的執行機關有權根據被執行人的表現或者認錯態度,身體等因素,作出是否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專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爲屬保管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