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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7W

一、惡意欠薪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惡意欠薪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惡意欠薪罪構成要件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無法發放工資給勞動者,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就是屬於惡意欠薪,這種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拖欠勞動者工資,並且勞動者催收仍不歸還或者逃匿,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爲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爲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爲“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二、惡意欠薪具有以下行爲的應予立案偵查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不得逃避該項責任,任何用人單位是不得欠薪的。如果用人單位在緊急狀況之下無錢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者進行解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賬目明確並且資金充裕的情況之下還不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工資的話,那麼就屬於違反刑法規定。

Tags:要件 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