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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否存在暴力犯罪司法解釋規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8.48K

一、暴力犯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我國是否存在暴力犯罪司法解釋規定?

我國不存在暴力犯罪司法解釋規定但在《刑法》當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1、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概念指行爲人使用具有強烈殺傷力、破壞力的犯罪工具和危害性極大的強暴手段獲危險方法,對公民人身、公私財產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一些刑事案件的總稱。如:殺人、搶劫、強 奸、綁架、爆 炸等。重傷害犯罪也是以暴力形式表現出來的犯罪,而且社會危害程度也比較嚴重,應包括在嚴重暴力犯罪的範圍中。

依法及時、有效干預。針對家庭暴力持續反覆發生,不斷惡化升級的特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於家務事爲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

2、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首先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通過對被害人進行緊急救治、臨時安置,以及對施暴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並防止再次發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現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對與案件有關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人意願。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在立案、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對法律規定可以調解、和解的案件,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解。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通過代爲告訴、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爲的,應當爲其保守祕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

迅速審查、立案和轉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製作筆錄,迅速進行審查,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的規定,根據自己的管轄範圍,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對於可能構成犯罪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經審查,對於家庭暴力行爲尚未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暴力犯罪其他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注意發現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行政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轉爲刑事案件辦理,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於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要求轉爲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係被害人自願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就這類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通過代爲告訴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訴權。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自訴案件,被害人無法告訴或者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告訴或者代爲告訴;被害人是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告訴或者代爲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人民法院對告訴或者代爲告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暴力類型的犯罪行爲在我們國家是受到廣泛的關注的,我們國家相關司法解釋當中也明確的提出了針對家庭暴力類型的犯罪必須要做好乾預,而且注意發現犯罪的案件,也要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