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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果的筆跡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8.64K

一、沒有結果的筆跡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

沒有結果的筆跡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

是可以申請二次鑑定的。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僞。筆跡鑑定的結果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二、筆跡鑑定不服可重新鑑定嗎?

筆跡鑑定不服可重新鑑定,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來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三、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1、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

2、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3、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我國當代的社會和生活中司法鑑定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個環節,因爲在很多的民事訴訟當中都是需要利用筆跡鑑定來進行確定是否是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親筆的字跡。如果參與鑑定的雙方對於筆跡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的話,或者是存在程序違法等現象的,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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