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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販毒懷孕不判刑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4W

一、存在販毒懷孕不判刑嗎?

存在販毒懷孕不判刑嗎?

存在販毒懷孕判刑。實際上有沒有懷孕和定罪量刑這個是沒有直接的關聯性的。懷孕和判刑沒有必然的聯繫,仍然應當按照她的行爲進行定罪。只是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間可以監外執行。對於懷孕期間的婦女不宜採用刑法處罰,取保候審是一種人性化的體現,反映出法制的人道一面,不過取保候審並不代表就是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待婦女產後應當處罰的還是要處罰。

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範圍最廣的一種犯罪,毒品的販賣是毒品從製造到消費過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環節。世界毒品非法貿易的利潤已超過石油利潤,販毒已成爲全球性問題。我國販賣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佔比例極高,呈逐年上升趨勢。究其緣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證難、舉證難特點和證據體系尚未完善的現狀所致。查獲並審判的案件與毒品現狀相距甚遠,主要原因在於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存疑。販毒案件在組織性、隱祕性上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因證據稀少欠缺,緝毒隊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證據訴訟意識又不高,證據體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證據規則,加之存有分歧,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 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爲是什麼?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犯罪行爲的話,那麼首先肯定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爲販毒行爲不管數量達到多少,只要存在這種行爲的話,都需要進行一定的刑事處罰,之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說懷孕的話,可能會適用取保候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