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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拒接辯護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9W

一、律師拒接辯護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拒接辯護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爲規範(試行)》第一百一十條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爲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爲存在僞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緣由。

二、律師執業行爲應當遵守哪些基本準則?

(1)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在委託關係成立後,你有權隨時解除對律師的委託,但律師無權這樣做,尤其是對指定辯護和你暫時無力交納費用時,除非你拒絕合作或者委託事項違法。

(2)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爲處理特定的法律事務,應律師的要求,你應當將所有與委託事項有關的一切事實如實告訴律師,包括某些可能涉及到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情,對此,律師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3)律師不應同時接受與委託人有直接利益衝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律師在接受你的委託之後,在同一法律事務中,不得再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委託,即使對方當事人委託的是其他事務,律師也應該在事前徵得你的同意。除此之外,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以及其他與你有利益衝突的人,也在此限制之中。

(4)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或收取委託人的費用及其他財物。委託律師及支付服務費用都應該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不得與律師進行私下交易。

(5)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饋贈。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饋贈將有可能影響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的公正性,因而影響到你的委託事項的實現。

(6)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由於律師在執業中可以獲得你的信任,對你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非常瞭解,又有法律上的優勢,這使得律師往往可以很方便地侵犯你的權益。

(7)律師不得與當事人進行商業性的交易。律師在接受委託後,如果同時又與你(也包括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與你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商業交易,可能會給律師提供非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事實上,律師不應當從事除律師職業以外其他任何營利性工作,尤其是專職律師。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最一般的職業道德準則也是律師應該遵守的,比如律師應該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應該爲委託人提供稱職和高效的法律服務、不得在業務活動中玩忽職守、不得僞造證據、不得阻撓對方當事人蒐集證據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律師不受理公民的案件那麼就要說明其合法的理由,一般是存在委託人的行爲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纔會被拒接,律師在處理案件之中必須要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守,如果與委託人出現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必定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