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一、18週歲以上。二、精神狀況健康正常。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