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取保候審一般不會坐牢嗎?

欄目: 取保候審 / 發佈於: / 人氣:1.73W

一、取保候審一般不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一般不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後,被取保候審人也是有可能坐牢。因爲即使取保候審成功,那也只是暫時釋放,如果法院判決嫌疑人有罪,此時被取保候審人將被立即收監坐牢、執行刑罰。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但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本款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公安機關在基層普遍設有派出機構,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也有緊密的聯繫,並且有執行拘留、逮捕的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便於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違反規定或者不應當取保候審的情形,可以及時依法處理。

《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覈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主要是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利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之後還是有可能坐牢的,只有沒有犯罪事實的纔不會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