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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案中的諒解書是不是代表認罪

欄目: 強姦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59K

強姦案中的諒解書是不是代表認罪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文素質的提高,生活中的犯案率正在逐步減少。雖然說又在減少,但還是有很多,這對辦案機關施加了很大的壓力,同時辦案的公平公正性也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諒解書的作用就是減輕辦案機關的辦案壓力,同時保證了公正性,但是諒解書是不是代表認罪呢?我們以強姦案爲例子來簡述一下。

強姦案中的諒解書是不是代表認罪

刑事諒解書不只是量刑酌定從輕的情節,在強姦罪與非罪的認定中,獲得婦女的原諒及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僅大大減少辦案機關的壓力,也會提升辦理案件的客觀公正性。

強姦罪是與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並列爲滿14歲即可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故意與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見高銘瑄、馬克昌著刑法學),此罪名一旦成立即意味着三年以上刑罰。

在被害人爲成年婦女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和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是強姦罪本質特徵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而手段行爲對被害婦女人身、精神的強制性是其實質的外部表現,認定強姦罪必須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

現實生活中,不排除倆人發生婚外性行爲被發現後,婦女爲了保全家庭關係、維護名聲而對男方提出控告,把通姦說出強姦,問題來了:被害人沒有明顯反抗或違背婦女意志的外觀表現不明顯的情況下,如何區分強姦與通姦的界限?從倆人之間的關係、熟悉程度、發生性關係的地點、雙方是否基於相互利用發生性關係、被發現時處理問題的舉措等多個細節,儘量還原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否構罪!

在未經開庭審理之前,男方被長期羈押的現實狀態,迫使男方親屬主動提出賠償,並懇求婦女出具書面刑事諒解書,對案件的無罪辯護有無影響?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與被告人或其親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諒解書本身屬於婦女的單方意思表示,而且屬於案件發生之後的主觀認識,不能改變案件定性,無法體現男方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但在案件實際處理中,會產生被害人向辦案機關表達一種替男方求情的效果,即本案因爲被害人遭受損失已經解決而不存在對立面,辦案機關在認定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時,可能會更加客觀。另外,因男方被羈押,女方一般不瞭解男方是否認罪的態度,不會構成出具諒解書的實際障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事諒解書的作用只是量刑酌定從輕的情節,在強姦罪與非罪的認定中,獲得婦女的原諒及不再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僅大大減少辦案機關的壓力,也會提升辦理案件的客觀公正性。所以說,諒解書並不能代表認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