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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犯罪情節嗎?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一、犯罪未遂是犯罪情節嗎?

犯罪未遂是犯罪情節嗎?

是屬於犯罪情節的一種;

也存在犯罪未遂,只要特定危害行爲符合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即標誌着犯罪已經成立。符合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既可以是符合其基本的犯罪構成,也可以是符合其修正的犯罪構成。進言之,在犯罪成立的情況下,同樣可以是犯罪未遂、中止和預備形態

情節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情節犯,是指具體罪刑規範中明確規定以“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作爲犯罪成立必要條件的犯罪類型;廣義的情節犯,除了狹義的情節犯外,還包括具體罪刑規範中以特定情節的存在作爲升高或者降低法定刑幅度的犯罪類型。如果考慮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似乎可以認爲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一定情節的存在,從而得出最廣義的情節犯概念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

1、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爲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爲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爲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在犯罪實行行爲實施終了之前,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如甲潛入倉庫盜竊,在剛剛打開保險櫃,尚未來得及往外取財物時,即被保衛人員抓獲。

實行終了未遂,是行爲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後,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爲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如乙爲了殺害丙,用木棍猛擊丙的頭部5下,以爲丙已經死亡而逃離現場,但丙被路過的羣衆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而脫離生命危險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爲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爲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並且這一行爲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於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但由於其行爲的性質,致使其行爲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爲人對其行爲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爲人卻認爲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由於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爲,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未遂一般就是針對於在實施犯罪之後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或者是因其它的原因沒有進行實施犯罪,而對於此行爲也是屬於犯罪情節的重或者是輕,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以未遂的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