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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向他人提供毒品怎麼進行處罰?

欄目: 毒品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5W

販毒向他人提供毒品怎麼進行處罰?

一、販毒向他人提供毒品怎麼進行處罰?

根據刑法第355條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該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該條規定的特殊之處在於該條規定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2項的規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爲,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非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毒品,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爲的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一) 行爲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

(二) 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關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首先,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毒品的行爲。其次,必須是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

即向他人非法提供的毒品數量少、次數少,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等,否則,以《刑法》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論處。

(三) 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的人。如果是一般人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由於其必然是非法持有毒品而應以非法持有毒品行爲定性。

(四) 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表現爲行爲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i而有意爲其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以供其吸食、注射。如果行爲人以牟取利益爲目的,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或者是爲了引誘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無償提供毒品的,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無論是販毒還是提供毒品都是屬犯罪行爲犯罪行爲,對於該犯罪行爲我國的處罰力度非常之大,並且對犯人的量刑以及判決都是非常嚴重的。去體販毒會被判處何種量,需要根據其販毒的實際數量來進,一般來說提供毒品的話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