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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娛樂場所涉嫌毒品違法行爲時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和什麼

欄目: 毒品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娛樂場所所涉嫌毒品違法行爲時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和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2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國對娛樂場所涉嫌毒品違法行爲時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和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