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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7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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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3-19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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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7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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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7-31
依據刑法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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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3-19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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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3-19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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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6-20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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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1-11
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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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11-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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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1-11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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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3-05-18
律師解析: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一般表現爲行爲人非法攜帶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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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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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11
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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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2-05
走私武器、彈藥該如何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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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12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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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13
一、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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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13
一、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爲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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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5-13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1、《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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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6-06
不構成,非法運輸彈藥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其所攜帶、運輸、郵寄的貨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彈藥的,不構成本罪。《刑法》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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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3-25
走私武器、彈藥如何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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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12
一、刑法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怎樣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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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3-19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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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9-03-24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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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3-12-09
非法持有彈藥立案標準非法持有彈藥立案標準是: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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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