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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因過時效被駁回起訴合法嗎?

欄目: 仲裁 / 發佈於: / 人氣:1.46W

一、仲裁裁決因過時效被駁回起訴合法嗎?

仲裁裁決因過時效被駁回起訴合法嗎?

不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

1、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爲由不予受理。因爲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二、勞動仲裁時效已過能直接提起訴訟嗎

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申請仲裁時確實超過了仲裁時效,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及《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時效經過之後,法院不可以主動的適用時效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這樣的行爲是存在明顯違法的,此時時效期限屆滿僅僅喪失的是勝訴的權利,而不是進本的起訴權利,所以不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