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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抗訴期限是多久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一、民事判決抗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判決抗訴期限是多久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唯一的程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後,立案審查,審查期間爲3個月。但是,新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即當事人經過法院再審一次之後,在多長時間內有權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既然確立了“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斷後”的順位模式,那麼應該明確申請抗訴的期限,否則不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申請權利救濟,原法律糾紛的解決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參照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期限限制,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也應限制爲“六個月內”。

二、檢察院抗訴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1、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2、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3、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說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纔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4、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三、關於檢察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爲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裏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爲再審檢察建議,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第209條,另外一處爲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第208條第三款。

以上就是對民事判決抗訴期限是多久的相關解釋。一般上訴和抗訴的區別爲:上訴是訴訟相關人員進行要求重新審判的行爲,而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抗訴。並且上訴不用特定的理由,可以用口頭的方式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