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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二審維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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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過二審維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合法?

經過二審維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合法?

經過二審維持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合法的。因爲二審的人民法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爲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是什麼?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第3人如果提出撤銷權之訴的話,那麼首先一審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決的,對於一審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滿意的是可以提出上訴,然後經過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的狀態之下,也是可以有救濟途徑,比如說申請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