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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一、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法定條件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爲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麼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總的來說,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都是案件涉及沒收財產的,也可能是因爲受害人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簡單地說就算對於一些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申請財產保全而設立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