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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屬於承攬合同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93W
包工包料屬於承攬合同嗎?

一、包工包料屬於承攬合同嗎?

包工包料屬於承攬合同,通常情況下,承攬合同包工不包料,也可是包工包料,具體如何選擇,以合同約定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人應何時獲得報酬

根據《民法典》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獲得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爲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承攬合同案例評析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爲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承攬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處理,比如《民法典》第782條當中明確規定,定作人應該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當然關於承攬合同當中具體內容的決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充分協商之後再行簽訂。比如承攬合同當中可以確定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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