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強迫勞動罪由什麼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
3、主體要件。
犯罪分子是自然人和用人單位;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
二、強迫勞動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被強迫勞動可以單方離職嗎?
員工被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離職。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所有的用工關係中,用工者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勞動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員工不符合公司的用工要求,公司可以依法開除,但不能用違法的方式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構成強迫勞動罪的,如果情節嚴重,很有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