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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標的額不明的收費依據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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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費標的額不明的收費依據是否有規定?

訴訟費標的額不明的收費依據是否有規定

標的額不明的訴訟費收費依據也是有規定的,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二、發生標的額的減少可以退訴訟費嗎?

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定。

《辦法》作出的六項規定是:

1、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爲2.5%;

2、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3、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爲不超過20萬元;

4、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6、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財產糾紛的收費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爲應收額。

原告如果在訴訟請求中對標的額的陳述非常的模糊的話,人民法院就有可能會按照事實不清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也就是說,不能因爲訴訟標的額難以確定,直接在民事訴訟狀當中都不寫標的額了。已然選擇了起訴,實在自己確定不了標的額的話也有必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