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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多久通知案件當事人?

欄目: 辦案流程 / 發佈於: / 人氣:1.84W

一、檢察院不起訴多久通知案件當事人?

檢察院不起訴多久通知案件當事人?

1、檢察院不起訴多久通知案件當事人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檢察院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通知的時間。

2、檢察院需要將不起訴的決定告知案件當事人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一十二條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佈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第四百一十三條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3、檢察院不起訴後需要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等的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爲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公安機關將公訴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處理之後,檢察院經過審查,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此類決定作出之後,需要依法制定不起訴決定書,此類決定書之中一般會包含被不起訴者的姓名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