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批捕之後多久起訴?
正式逮捕後如果案情簡單一般會在二三個月起訴。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爲兩個月,並可以最多延長到七個月。另外,如果退回補充偵查或者發現重要罪行,偵查期限還得延長或者重新計算。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總之,從批捕到起訴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還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時間,受害人及社會民衆都急切的想知道法院最終的宣判結果,可對於司法機關來講,是要覈對清楚案件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節性問題的。所以,逮捕後的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也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