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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調解不成可以投訴舉報嗎

欄目: 消費權益 / 發佈於: / 人氣:9.15K

一、消協調解不成可以投訴舉報嗎

消協調解不成可以投訴舉報嗎

可以到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如何寫投訴信?

如果消費者在遇到商品質量問題,向生產,經銷企業反映問題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想到告狀,打官司。無論是到商店的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還是到人民法院投訴,一般都要遞交書面投訴書,或起訴狀,這樣能更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便於受理機關審理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轄權部門的接待人員口頭提出投訴要求,由有關工作人員做好筆錄,原告人簽字或蓋章以後就完成了口頭投訴的手續。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有下列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