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自然人因侵權行爲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表現爲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前者可採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在採取這些方式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消極意義的精神損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爲救濟,不適用賠禮道歉等救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