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受辱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