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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41W

一、姓名權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姓名權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姓名權的侵權訴訟時效是三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擡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二、侵犯姓名權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爲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二)賠禮道歉。

在行爲人由於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後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後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爲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爲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範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誌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四)返還財產。

行爲人由於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佔有了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

(五)賠償損失。

對於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於由於侵害人的行爲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損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後果、影響範圍、雙方經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侵犯對方姓名的話是有可能會被對方起訴的,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侵犯到姓名權的行爲是需要在一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