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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精神撫慰金標準

欄目: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12W

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規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如下:
1、因侵權行爲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死亡賠償金
2、因侵權行爲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殘疾賠償金。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
4、因侵權行爲導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爲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爲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爲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爲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死亡精神撫慰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