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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行政訴訟時效有無規定?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29W

一、稅收保全行政訴訟時效有無規定?

稅收保全行政訴訟時效有無規定?

稅收保全行政訴訟時效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規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二、行政訴訟不宜適用時效中斷嗎?

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本文從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的特點入手,重點分析。《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的排斥性規定,闡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典》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出現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對於行政方面的具體行爲不是特別的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我們國家的具體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比如說稅收方面的一些徵收的決定,可以先進行行政複議,然後再進行停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