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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4W

一、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規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是什麼?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准權限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是屬於稅收方面的一些爭議的話,經過行政複議之後仍然不能夠解決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並且在行政訴訟作出判決書之後還可以提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