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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的以車輛丟失爲藉口不過戶怎麼處理

欄目: 交通違章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4W

買車的以車輛丟失爲藉口不過戶可以進行起訴。
相關規定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如果買家拒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賣家可以憑買賣合同到法院起訴買家繼續履行合同。
另外法律規定,車輛以買賣方式實際交付受讓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前提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由車輛實際受讓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25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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