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未解除勞動關係能給員工停保險嗎?

欄目: 養老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1.26W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證雙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從而保障雙方權利的實現。但也有可能出現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那麼“未解除勞動關係能給員工停保險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作出解答,供大家進行相關的瞭解。

未解除勞動關係能給員工停保險嗎?

一、未解除勞動關係能給員工停保險嗎?

未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給員工停保險。

在未與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單位私自停繳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未解除勞動關係能給員工停保險嗎”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可以看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還未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給員工停止繳納保險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Tags:員工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