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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1.54W

一、社會保險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社會保險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社會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爲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髮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爲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會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可以發揮業務嫺熟的資源優勢。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用人情況、工資變動情況、每年的繳費基數等,都有比較及時、充分的瞭解和嫺熟的業務技能與認知能力保障,它們能隨時發現繳費單位違法繳納保險費的情況。其次,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強制進行追繳,符合社會保險關係正常化、規範化長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爲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而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

所以,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籠統地判決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補交社會保險費,而將補交的具體數額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覈定。其次,判決難以執行,有損司法權威。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再次,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爲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爲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複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並無損害。最後,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

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範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爲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

對社會保險糾紛的解決更要完善諮詢、聽證、投訴、爭議處理的輿論監督制度,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來,使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導向。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度和廣度。結合勞動保障工作重點、法律法規執行中涉及的主要問題,積極向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律諮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勞動保障法規政策諮詢網站、諮詢熱線電話和專門的諮詢機構,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使用人單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勞動者知道怎樣依法來維權,這將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保險糾紛的產生。

二、繳納社會保險需要什麼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日常生活當中關於保險方面的問題容易發生一些糾紛,而關於社會保險發生糾紛之後,可以找到當地的社保機構來協調進行,統一實在沒有辦法處理的,也是可以選擇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