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爲使用權房。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是不影響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當事人雙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簽訂公房買賣協議後,在房屋買賣協議成立後,房產使用權雖沒有轉移,但雙方當事人依協議建立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
根據國家對於公房使用權轉讓審批的相關要求來看,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公房使用權的買賣。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