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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申請書模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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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申請書模板(西安)

複查申請書模板(西安)

複查申請書模板(西安) ---杜凱律師

【複查申請書】

複查申請人:郭某某(,男,漢族,19**年*月8*日出生,住址**區**辦**組,聯繫電話:13*********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複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高新區**街道辦事處未按照房屋徵收補償的法律規定對郭某某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行爲違法,裁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高新區**街道辦事處及時對郭某某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並賠償相關損失。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爲高新區**辦**四組村民,父親叫郭**,母親叫王**,父親有宅基一院,東鄰劉**,西鄰楊**。20**年,父母將宅基及房屋給申請人,父母在小兒子處居住。20**年申請人在該宅基地上新蓋房屋一間,並對房屋整體翻新,申請人經常到房內居住。20**年申請人將房屋重新翻蓋,蓋兩層樓房,**間,共***多平米。

20**年**月份,高新區**路拓展拆遷,**四組的十幾戶被劃入拆遷範圍,申請人宅基是其中之一,當時村委會副主任兼***組長田某某和政府拆遷人員共同將申請人宅基及房屋拆遷,後村委會副主任兼四組組長田某某給了申請人**萬元,說明該錢爲拆遷款,但申請人一直對政府的拆遷行爲及拆遷補償款有異議,並向政府部門不斷反映,但各部門都沒有給予合法答覆。

20**年*月和20**年**月,經過申請人郭某某多次起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調解下,20**年**月**日**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將郭某某拆遷補償資料給了申請人一份。申請人看到20**年**月**日郭**和**高新區**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但是申請人確認這上面並不是申請人本人簽字,申請人將這一情況向被申請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高新區**街道辦事處反映簽訂合同的無效性,一直未得到處理。

201**年*月**日**市中級人民作出(20**)陝**行初***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相關訴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市中級人民法院(20**)陝**行初***號行政判決第一項,即“被告**高新區**街道辦事處與第三人郭**簽訂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二 、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20**)陝**行初**號行政判決書第二項;三、改判**市中級人民法院(20**)陝**行初***號行政判決第二項,改判爲:郭**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高新區**街道辦事處拆遷補償款******元等。

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多次向**高新區**街道辦事處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反映,要求處理,都沒有得到迴應。

此致 

**市***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二〇**年**月***日

【法律規定】

陝西省信訪事項複查複覈辦法

第一條爲了規範信訪事項複查複覈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複查,是指信訪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而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審覈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的行爲。

本辦法所稱複覈,是指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而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審覈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的行爲。

第三條複查複覈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受理複查複覈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申請複查複覈的信訪人是申請人,原辦理機關或者複查機關是被申請人。

超過5人就同一事項提出複查複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五條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複查複覈。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應當向複查複覈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代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查複覈機關。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複覈申請:

(一)被申請人是人民政府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能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實行垂直領導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且以自己名義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四)被申請人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五)作爲被申請人的原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職責不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條複查複覈機關負責複查複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複查複覈機構)具體辦理複查複覈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複查複覈申請。

(二)協調指導有關機關複查複覈工作。

(三)提出複查複覈意見。

(四)督促檢查複查複覈意見的落實。

(五)對複查複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複查複覈職責。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處理意見書或者複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複覈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並說明延長申請的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複查複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不服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複查複覈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的複查複覈事項屬於原信訪事項辦理或者複查請求的範圍。

(四)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申請人在複查複覈申請中提出新的信訪事項,複查複覈機關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另行提出。

第十條申請人採用書面方式申請複查複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複查複覈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請的,被委託人還應當向複查複覈機關提交其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

(三)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書的原件。

(四)相關證明材料。

複查複覈申請材料可以採取當面、郵寄、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形式提交。

第十一條申請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複查複覈機構製作複查複覈申請筆錄,經申請人覈實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複查複覈機關收到複查複覈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資料補正之日爲收到申請之日。

(二)對符合申請條件並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答覆通知書和申請書或者申請筆錄副本。

(三)對符合申請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複查複覈的機關提出。

(四)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經審查,複查複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查複覈機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二)屬於依法應當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的。

(三)屬於依法應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的。

(四)信訪事項正在處理或者已經過複覈的。

(五)申請內容超過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請求範圍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複查複覈機構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複查複覈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求被申請人、有關單位和人員說明情況。

複查複覈機構需要進一步覈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複查複覈事項,複查複覈機構可以通過召開徵詢意見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複查複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複覈請求之日起30日內書面作出下列處理:

(一)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維持。

(二)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者複查意見認定主要事實不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予以撤銷的,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複查意見,但屬於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申請人對重新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查複覈。

第十六條複查複覈機關可以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複查複覈意見。

第十七條複查複覈工作人員與被申請複查複覈的信訪事項或者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複查複覈意見作出前,自願撤回複查複覈申請的,經複查複覈機關審查,認爲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准許並記錄備案。

第十九條對已完成複查複覈的信訪事項,複查複覈機關應當將複查複覈情況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並將複查複覈文書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應當受理的複查複覈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複查複覈意見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復查複覈意見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復查複覈職責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複查複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複查複覈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