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三)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應當診斷爲職業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覈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