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爲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