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上海市工傷職工鑑定爲十級傷殘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爲7個月本人工資。2、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