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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一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9.67K

簽了勞動合同一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一、簽了勞動合同一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

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實施辭退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其程序是:

(1)在辭退違紀職工時必須切實查清違紀事實,取得確鑿的證據;

(2)對經過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企業行政討論後,由廠長(經理)做出決定;

(3)企業行政做出決定前,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4)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發給職工《辭退證明書》,對符合辭退條件的合同制工人應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企業行政應及時將辭退職工的檔案移交其戶口所在區縣勞動部門。

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到期後不是自動終止,公司也無權單方面的決定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如若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沒有任何合理原因,那一年的工作年限就是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而且,不管是簽了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公司都不可以無緣無故的辭退員工。